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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讨债?

北京要债公司: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讨债?

北京要账公司专业律师解答:

一、欠债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欠债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明显是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离婚的方式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属于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人以离婚方式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特别是债务人以净身出户的条件离婚而俺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因此债权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违法行为。

 二、司法解释

 关于“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四条都有规定,然而这两个法条中所提到的“撤销权”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而后者则是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后者“撤销”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是一种恶意的逃避债务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具有违法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种民事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要债公司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且无论何种原因,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不法分子利用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常常能够遇到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经过调查,离婚确实是为了转移夫妻财产而进行的假离婚行为,那么显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取消,但是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起诉,超过期限的诉讼,司法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建邺区是南京市的中心城区,是国家东部地区的金融服务中心,华东地区商务商贸中心,长三角会展中心、文体中心和创新创意中心,长三角北翼金融中心。建区始于民国22年(1933年),源于民国时期的南京市第五区(城西区),以西晋时期南京的故称“建邺”为名。建邺区位于南京市区西南部,东、南紧邻外秦淮河和秦淮新河,西临长江,北止汉中门大街,中心位置位于北纬32°0′19.45″,东经118°43′34.42″;总面积80.87平方公里;地势南低北高;属北亚热带湿润气候区;辖6个街道;总人口45.45万人(2015年)。2015年,建邺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90.54亿元。建邺区境内地势低平,河流众多,纵横交错,秦淮河、上新河、莫愁湖、南湖和众多的塘、洼均为江河故道遗存,有河西中央公园、河西滨江公园、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南京中国绿化博览园、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中国南京云锦博物馆、江心洲等景点。